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该厅与山东省监察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下称《规定》),今后,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案件,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规定》制定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的适用标准,主要指在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以下几种案件:1、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2、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3、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4、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损失的案件;5、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6、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案件;7、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山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为在环保违法违纪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戴上了“金箍”,对于约束他们的行为,促进山东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