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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车仍执行2012年办法:正省级配车不得超38万

A-A+2014年2月18日08:17大众日报评论

  公车改革:已有路线图只待时间表

  ——我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解读之五

啊

  【办法摘登】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本报记者 滕敦斋

  公车改革方向已经确定,但在中央车改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仍然执行2012年出台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正省级领导干部可以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价格38万元(含)以内的轿车,副省级领导干部可以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价格28万元(含)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价格18万元(含)以内的轿车。

  在这个《办法》出台之前,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轿车配备标准是,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除了调低配备标准之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要从严控制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和旅行车(15座以下);一般不配备大、中型客车(16座以上),工作需要时,可租赁使用;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办法》对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使用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不足20人的按1辆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临时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

  近年来,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我省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象进行了专项治理,特别是给公车私用上了“枷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省纪检部门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介绍,下一步,我省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公车改革“时间表”,按照我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确定的“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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