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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不得借体育竞赛名义搞大规模基建

A-A+2014年2月17日08:08山东商报评论

  记者昨天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计入筹办竞赛成本;省内竞赛一律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计入筹办竞赛成本,不得专门为竞赛建设各种名目的体育公园、指挥中心、媒体中心、会议中心等设施。

  严格体育竞赛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和压缩体育竞赛经费支出,不得安排与竞赛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动。省内竞赛一律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举办山东省运动会等省级综合性体育竞赛的,举办主体由1个市独立举办向多个市联合举办转变,由政府独立举办向政府、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联合举办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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