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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厅局级出差不能坐头等舱商务座

A-A+2014年2月16日09:27齐鲁晚报评论

  原标题:厅局级出差不能坐头等舱

  本报济南2月14日讯 (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王海红 刘薇)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报销等作出了规定。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飞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乘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办法》对2007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除了对预算管理、差旅人数和各级别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和伙食标准作出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调整的另一大变化是大幅提高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相关补贴标准。

  《办法》将原办法中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的“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省内每人每天10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统一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同时,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由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提高至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各级别出差人员住宿费的限额标准也相应提高。

  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人士介绍,本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了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了适时调整。原办法当中的补贴标准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我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防止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用转嫁到其他部门的问题。此次标准相应提高后,基本能满足目前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费用需求,解决标准偏低与出差人员实际支出不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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