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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狠刹奢侈之风

A-A+2014年2月10日08:13大众网评论

  国内差旅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公务接待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严控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公务用车

  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办公用房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责任追究

  重视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及《实施办法》精神,坚决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强大力量。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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