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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好司机宋洋未被认定工伤 人大代表为其“正名”

A-A+2014年1月12日14:21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本报记者 张丹丹

  宋洋,一个普普通通的客车驾驶员,以一次生命尽头的安全制动,将他的名字铭刻在城市的记忆中。从2013年到2014年,济南时报相继报道了宋洋生命最后的11天、他默默付出的34年、万人自发送别的那天,以及他母亲难掩悲恸的今天。

  英雄不会被遗忘。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本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卓长立表示,宋洋用生命守护33名乘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有需要,她会将此事写成议案,提交全国两会讨论。

  事件始末

  宋洋工伤和烈士未获认定

  2013年3月,宋洋用尽全身力气踩下刹车,确保了同车33名乘客的安全,在自己生命的尽头迸发出灿烂的光芒。然而,当人们已拭去泪水,将感动深埋在心间,用行动实践宋洋精神,两封认定书再次将公众的视线拉回。

  2013年年底,本报记者到宋洋家回访。宋洋的母亲,65岁的宋霞,欲言又止,几经犹豫才坦言,她过得不好,心里很苦。痛苦的原因很复杂,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两封认定书。

  一份是2013年4月8日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件显示,2013年3月底,宋洋生前的工作单位——— 山东交运集团为其递交了工伤认定保险。2013年4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宋洋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认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另一份是2013年9月13日济南市民政局出具的《关于宋洋同志追烈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在文件中,济南市民政局向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请示:一,我市不同意宋洋同志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评定烈士的把握是否准确;二,鉴于宋洋同志的事迹影响性,能否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情形评定烈士;三,宋洋同志的死亡情形与浙江省吴斌有一定的类似性,能否参照浙江省案例开展相关评定工作。

  争议条款

  抢救超过48小时不判定工伤

  宋霞说,她没有多少文化,看不懂法律条文,但她觉得,宋洋出门前好好的,还能笑着对她说话,过了几个小时,在工作岗位上倒下了,烈士评不上倒是没啥关系,但为啥不能被判定为工伤,“如果连工伤都不算,那宋洋的死算什么?送他走的那天,政府颁给他五一劳动奖章难道是颁错了?”

  山东交运集团称,宋洋去世至今,其下属企业济宇公司曾多次与济南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办联系,争取为宋洋同志申请工亡,但经人社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其工伤申请材料,认定宋洋的情况不符合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济宇公司于7月9日将批复结果送达宋母家中,宋母表示不能接受。

  宋霞出示文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附有提示:“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她表示,2013年7月9日,她从交运集团拿到这份判定书,已超过了60日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效。

  山东交运集团称,7月10日和12日,济宇公司派人陪同宋母到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咨询,此后,根据宋母要求向山东省人社厅法规处报送了复议申请及补充材料,10月23日,省人社厅反馈行政复议结果,仍是未予认定。无法逾越的条款是,抢救超过48小时不判定工伤。

  代表关注

  宋洋不被判定工伤不合情理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其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以48小时为界限,“保命”还是“报工伤”?近年来,类似“选择题”屡屡见诸媒体,许多法律人士都曾提出修改或完善该条款的建议。

  2014年1月,本报就此进行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关注此事。

  9日,政协会议首日,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市民政局局长赵玉海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宋洋在岗位上乐于奉献,在关键时刻勇于担当,体现了对岗位的热爱、对乘客的社会担当,是全社会应该学习的榜样。反过来,他的母亲也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民政不能局限于“条条框框”,要带着感情工作,积极探索为英雄正名的路子,不会让英雄母亲没人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卓长立表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将问题简化为“48小时之内死亡算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算”。

  卓长立表示,她非常能理解宋洋母亲的心情,她愿意为英雄正名尽一份力,将抢救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整理成议案,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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