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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延长高速收费期有违“程序正义”

A-A+2014年1月11日10:05法制日报评论

  □本报记者张维

  近日,山东省政府批复,将6段尚未到收费期限的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延长到15年,将9段已到收费期限的高速公路“临时性”延长收费1年。此举立刻引发舆论广泛质疑。

  受访的多位法学专家指出此举涉嫌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同时质问政府此项决策是否进行了合法性论证,是否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按照国务院2004年发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没有留出任何延期的余地。山东省政府对9段已经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1年,确属违规无疑。

  面对质疑,山东省交通厅回应称,延长收费期限的原因是,山东省对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贷统还”。这种做法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允许的。

  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规定,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上述9段高速公路达到收费年限后,均未还清贷款。

  在山东省交通厅那里,5部委的文件成了延长收费年限的依据。记者查到了这份文件。该文件系2011年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下发的,名称为《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确实有规定,“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贷款没还完,就可以继续收费?收费年限就上不封顶呢?

  刘莘认为,文件的名称中就提到了“专项清理”,从立法背景和立法者意图来看,5部委通知的本意,应该是“收费期限尚未满15年的,还清了贷款就要停止收费。根本没有无限延长收费期限的意思。”

  退一步讲,刘莘分析,如果5部委通知规定没有还清贷款就可以延期收费,那么,通知作为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就与作为上位法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构成冲突。根据立法法,构成冲突的内容无效。

  贷款到底是多少?还有多少没还完?山东省交通厅只是给了个债务总数,称“这9段高速公路累计里程462公里,债务余额92.4亿元;每年养护管理资金约需1.7亿元。”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账目明细,概括性地给个理由是说不过去的。”刘莘认为,作为延期收费的理由,必须同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也认为,延期收费决定的形成过程中有个正当程序问题。延期收费涉及公众权益,应该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涉及众多公众利益的这一决策,属于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合法性论证。

  (原标题:山东延长高速收费期有违“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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