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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乡居民医保明年全面并轨 都享大病保险

A-A+2013年12月31日07:55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保障待遇】 

  支付限额须超居民可支配收入8倍

  各市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住院和门诊支付比例,是指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平均支付比例,与单人次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采取多档交费筹资的市,可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异地就医】 

  医保权益可随居民流动转移

  参保居民由所在市实施就医服务和管理。普通门诊按规定就医,住院逐步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对未执行首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各市可适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

  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大病保险】 

  大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从2012年初开始,我省已开始逐步推行新农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等,在很大程度上为避免农村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关键作用,但此前我省城镇居民却还不能享有这一政策。两者并轨后,我省将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城乡居民都将享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基金管理】 

  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不超过15%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实行调剂金制度的市,各县(市、区)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滚存结余基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市级管理,按规定用于弥补本县(市、区)基金缺口。市级统筹基金调剂金比例不低于20%。

  基金实现统收统支后,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统筹使用。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跨市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交换中心,逐步建立以省级数据交换中心为主体的架构体系。根据要求,2014年9月底前,完成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的整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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