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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盗版书籍扰乱图书市场 卖盗版书或构成犯罪

A-A+2013年11月16日08:14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11月15日讯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日报道》报道 盗版图书泛滥,除了给读者身心带来一定的损害,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图书市场秩序,甚至侵犯了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济南、东营、淄博、滨州等地调查采访时发现,盗版图书的书摊生意很是红火。《一千零一夜》《伊索寓言》《成语故事》等畅销书在这些书摊上比比皆是。摊主也是毫不避讳,堂而皇之地把盗版书摆在地摊上进行低价兜售。

  一家盗版图书销售摊主告诉记者,所售的书大部分是盗版的。“正版的七十多的话,盗版的也就是十来块钱,正版的三十多的。”摊主告诉记者,正版盗版的区别在于纸张的好坏。

  记者了解到,盗版图书价格一般仅为正版图书的十分之一,内容涉及到网络小说、人物传记等各种式样,消费群体一般以学生为主。盗版图书的泛滥,不正当地挤占了正版图书的销售市场,也让不少正规书店感到很无奈。

  “比如说教辅类、文学类图书,至少挤占正版书市场的二到三成,影响正版书的正常销售。”新华书店营业员许华美说。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低廉的制作成本导致盗版书粗制滥造错漏百出,往小处说能影响到读者的阅读效果,往大处说还能影响到我们整个民族的文化创新。

  “错字漏字不完整,前后颠倒不一致的现象很严重,有的对原著进行随意的删节,尤其误导尚处于求学阶段的青少年,另外,有些盗版图书含有淫秽色情和其他禁载内容,影响社会文明。”淄博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高明泉说。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印制、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规定,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宝玉告诉记者,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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