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冀中星8年维权路:未讨到说法以爆炸引关注

A-A+2013年11月14日15:38法律与生活评论

  2013年,国家信访局的投诉网站多次收到冀中星重复反映同一问题的投诉。东莞官方表示,国家信访局已经将冀中星的投诉经广东省信访局转给东莞市信访部门,东莞市信访部门也在2013年7月17日将投诉交给厚街镇人民政府,并要求其在2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回复给东莞市信访部门。但遗憾的是,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离开家时对此毫不知情。这一次的投诉,没有人知道会不会有结果。出门时的冀中星也不知道自己这次再次进京是否能为自己带来想要的结果。

  最后的挣扎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已卧榻近3000个日日夜夜。这一次,他选择不再在框架内无劳地伸冤,他用极端、暴戾、最原始粗暴的方式发声,集聚世人迟到的瞩目。他伤害自己,危及公共安全,逾越法律底线,也从法庭中的原告席换到被告席。

  2013年春节期间,冀中星曾悄悄地告诉同乡他要去炸飞机场,并向同乡展示自己床下的两响炮壳。这一年夏天,菏泽的小麦因为旱灾和病虫害而严重减产,原本拮据的生活又难上加难,而这似乎成了冀中星走极端的导火索。

  7月20日,冀中星事先联系了一位残疾人朋友叫了出租车,这位朋友帮忙把他抬到出租车上,冀中星一人到达鄄城县长途汽车站。早上六七点,他坐上一辆车牌号为鲁RK9595开往北京的金旅牌客车。下午3点到达北京丽泽桥汽车站后,他打出租车到达首都机场。一路的不便都在他人的帮扶下得以解决。冀中星背着一个黑包,里面装有厚厚的一沓上访材料,有诊断书、判决书及一叠一叠的上访信。

  当晚18时许,冀中星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冀中星转悠一会儿就开始发放写有他冤情的传单。后来他跟律师说,因为没有人关注他也没有人阻止他,于是,他就拿出自制炸药,但并未有意引爆。当警察上前制止时,他喊道:“我有事说,我有炸弹,躲远点儿”。据现场人员回忆,当时冀中星情绪激动,把自制炸弹置于身体左侧,突然一声巨响,一团光亮包围了他。冀中星被炸成重伤,同时造成一位民警面部、双臂、胸前及背部多处被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查获。事后,该民警表示谅解冀中星。

  直到晚上接到媒体的电话,冀中吉才得知这一情况。

  2 爆炸案发生后

  各方迅速介入

  2013年7月20日当夜,广东省东莞市市委、市人民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投诉之事进行复查。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表示将复查该案,结果会及时向社会通报。爆炸后第二天,东莞市市委宣传部作出一个简短的说明,强调:“因整个案件过程没有其他路人及群众围观,至今仍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龚涛的情况,故该案仍在调查中,如若查实,将依法处置。”

  第二天,冀中星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左手被截肢后,转入北京市公安医院继续治疗。而后,首都机场也启动防爆安检预案。

  2013年7月24日,龚明照接到家里电话,称当地的警察带着东莞的警察到老家找他。2013年7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警察在珠海找到龚明照,向他询问当年在东莞厚街冀中星骑“摩的”载他至新塘受伤一事,他仍坚称冀中星当年是被治安队员殴打致伤的。

  爆炸案发生当晚,著名律师刘晓原即在新浪发送实名微博:“我愿为冀中星提供法律援助!”后通过电话联系到冀中吉,冀家经商量后在7月25日回话愿意签订委托协议。当天,正在山东沂南办案的刘晓原律师就与李方平律师驱车350多公里经5个多小时来到冀中星家。李方平律师回忆说,当时冀中星的父亲一见到他们就止不住地跪下哭诉,让他们救救冀中星。家里找不到一张桌子,冀中星的父亲戴着老花镜蹲在冀中星以前睡觉的床边签了委托书。

  7月29日,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8日,侦查终结,案件被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9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援律师会见当事人

  8月1日,刘晓原曾向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政府及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邮寄信函,要求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政府公开复查结论,要求东莞市厚街公安分局公开当年处理冀中星案件的相关信息。这一天,刘晓原和李方平律师还经申请会见了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的冀中星,律师说当时冀中星坐着轮椅由护工推进会见室,同时有两名警察陪同,他左肢用纱布包裹着,向律师阐述了2005年受伤的事情以及此次进京的全部经过。他跟律师说他非常后悔,没有想到这样的后果,十分担心家中的父亲,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得到解决。待到8月20日,律师第二次会见冀中星时,他截肢的伤口已经治好。这一次,他躺在护理床上被推出来会见,不停地询问老父亲的状况。

  2013年8月7日、8日,刘晓原亲自找到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复查情况,答复称复查仍在进行之中。

  目前,冀中星四肢已去三肢,左耳耳膜穿孔。他所能做的,只能是等待法律和命运的裁决。冀中吉在电话中伤心地告诉记者:“我弟弟是冤案啊,现在反倒成了犯案人员。”然而,无论冀中星先前蒙冤多深,他都应该为他制造的爆炸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冀中星所申诉事情属实,那么,当年无论无证运营“黑摩的”的冀中星应该接受怎样的正常处罚,对他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人及相关机构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因身体原因,冀中星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鉴于他的身体状况,审判长允许其坐着说话。同时,法庭为其安排了2名医护人员,并告诉他,如果感觉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庭审,可随时举手示意。

  冀中星在法庭上称,关于爆炸物来源,火药是从“二踢脚”鞭炮里拆出来的,开关是从网上买的,制作方法是跟网上学的,用纸包着火药,把手电筒的电线塞到里边。关于爆炸物是怎么带进机场的,他说怕安检查出来,特意把炸药从包里拿出来,用胶带缠在腿上。案发当时,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他右手里拿着的爆炸物,所以,就把爆炸物倒了个手,放在左手上。这一倒手,不小心触碰开关,随之发生了爆炸,他表示他不是故意引爆的,是过失行为。最后陈述中,冀中星说:“我确实很后悔,再大的冤情也不应该这样表达诉求,我感到很后悔,希望审判长能够给我个机会。”

  3 对弱者的法律保护

  对弱者的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作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弱者,其身份具有多重性、法定性 、移动性、例外性、独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弱者保护的法律实践是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两位专家就弱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了如下阐释:

  弱者的法律界定

  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益呼唤着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

  “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弱者身份这一具体人格的出现,是动摇了近代以来法律维护平等的基础,还是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因应之举?人们应有理性的认识。

  众所周知,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法律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强者与弱者相对称,针对现实生活中情形各异的弱者,可将其含义界定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

  弱者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它是公民参加到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种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该公民参加所有社会活动都受到这种身份的保护,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劣势的考评应是客观且贯彻始终的。这里有两个衡量标准:其一,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其二,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

  弱者这一具体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基础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绝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法》中的弱者保护

  长期以来,《刑法》以严刑峻罚、铁面无情的理性著称于世。在现代社会,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剥夺人之生命的威慑成为惩治犯罪、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后的坚强盾牌。弱者保护的渗入,使《刑法》保持威慑的同时融入了人性的温情,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发了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从而为社会长治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法律基础。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被告人和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获得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的协助,在与处于优势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对抗中维护自身权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及承担责任条件的相应宽泛标准,有效鼓励了处于劣势的公民与罪犯作斗争的积极性。

  保障《刑法》目的实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弥补了被束缚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从收集利己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的缺陷,无罪推定的确立和类推制度的取消避免了处于强者地位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和综合地区发展水平确定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数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守法的范围内有了情的韵味,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利于对他们的惩罚改造。

  诉讼活动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审判的同时进行和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时民事赔偿费用的先行支付都体现了在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过程中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照顾与保护。

  基于社会实质公平而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

  “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对于立法者而言,要洞察现实生活中强弱对比的变化,及时界定弱者群体的范围,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付诸立法实践;对于执法者,要全面地执行法律,使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对于司法者,要正确把握弱者的含义,未有规定的法律漏洞,应运用公平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护弱者的利益。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

  冀案的亮点

  针对于冀中星案,陈光中明确表示,惩罚犯罪是必要的。爆炸案发生的前一天,陈光中正乘坐飞机赶往外地出席一个研讨会。听闻爆炸后,他深感爆炸行为给人们造成的恐慌巨大,社会影响很大。

  陈光中表示,冀中星的行为若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针对冀中星的个案而言,从他之前受伤造成瘫痪,却未受到合理处理,正所谓有因才有果。综合考虑冀中星的情况,陈光中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毕竟对于冀中星而言,四肢中已有三肢丧失功能,仅剩下一只手,他今后的生存都会成问题。

  在陈光中看来,冀中星可谓双重弱者:第一,与公权力抗衡中,他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在广州作为外来打工者,他同样处于弱者的地位。双重压力之下,造成了冀中星的悲剧。毋庸置疑的是,冀中星案中有几处亮点,首先是法律援助律师的鼎力相助,其次是冀中星当年在东莞受伤时的乘客作为证人勇敢地站了出来,最后是在爆炸案中于机场受伤的民警对冀中星也表示了谅解。这些都完全可以看作是法律对于弱者的保护。

  陈光中说,在十八大以前,上访申诉之路正处于改革之中;十八大以后,中央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领导曾明确认为,过去对于上访、申诉人员主要以控制为主,这种维稳的方式要改变。过去的做法未必妥当,有违法之嫌,效果也不大好。

  陈光中历来主张,对于申诉者、上访者,首先不是不让其上访,而是要真正对其上访的理由进行调查,当地有关部门真正地公正处理好。诚然,那些坚持上访者并不是都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但至少有一部分上访者是有正当理由的。依法处理上访者的要求,不仅要彻底弄明白法律关系,同时,对于那些于法无据而于情有理的案件,当地政府是否可以适当地考虑给予一些帮扶。

  陈光中强调,纵览那些极端性事件,消除社会对他们的不公平对待,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只有对每个个案公平对待、妥善处理,杜绝社会不公的土壤,才能真正地让社会和谐、稳定、长久地得到发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0月上半月期)

[上一页] [1] [2] [3]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