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4日讯(记者 乔秀峰)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已经下发,目前已正式实施,房产税新规中明确提出: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据相关人士分析,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已普遍遵循转租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新规的出台并不会使转租成为规避税费的手段。
该公告规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而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对于承租人转租房产代开发票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征税。而之前“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据山东省地税部门介绍,山东省关于房产税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省内房屋租赁业的发展。
据了解,国内包括云南、广东、浙江、安徽、海南等在内的多个省份都已陆续出台类似规定,取消转租房产时征收的房产税。之前,只有山东、吉林在内的少数几个省份没有取消该税费。
那么,房产税新规的实施,究竟对房屋租赁企业纳税有多大的影响呢?岛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物业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说,比如一家公司有一栋写字楼,分别租给30个客户,一年租金为1000万元,那么根据规定 ,这家公司要缴纳55.5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有120万元的房产税,共计缴纳税费为175.5万元。而房产税新规出台后,为了降低税负,这家公司可能会考虑将这栋写字楼以800万的价格整体租赁给物业管理公司,再由我们公司对外出租,取得1000万元的租金。这样算下来这家公司为此需要缴纳44.4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96万元的房产税,而我们公司则需要缴纳55.5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两家公司合计需要缴纳195.9万元的税费。实际上,两家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取得税收利益。因此,即使对转租行为不征收房产税,在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也不会给某些纳税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