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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村干部近亲属“吃低保”应备案

A-A+2013年10月22日07:16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通讯员 李峰 记者 李占江 报道

  本报济南10月21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开展的“阳光救助暖万家”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上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村干部近亲属吃低保应备案,并由县民政部门进行入户核查。

  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比重的大小)、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意见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所有低保申请家庭要逐一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为防止挤占、挪用、逃去低保资金等现象发生,我省将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逐步纳入政务电子监察体系。此外,还将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由县民政部门进行入户核查。

  另外,我省还将加大“骗保”处罚力度: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严格追责。同时,我省还将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要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且,单位和个人如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保”,除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其相关信息还会被记入征信系统。

  据了解,我省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在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方面,我省将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使救助对象逐步由低保对象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完善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同时,还将提高救助比例,到“十二五”末,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达到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

  意见规定,我省将加强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我省还将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原标题:村干部近亲属“吃低保”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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