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州“劫机事件”背后劳动纠纷案终审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郑春笋 崔书江 报道
本报德州讯 备受关注的飞行员李军诉德州万里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定李军与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李军向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51.996万元,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支付李军经济补偿金3.52万元。
今年5月14日,一架从事美国白蛾飞防作业的直升机突然从夏津县飞往平原县飞机场,一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众多猜测(详见5月16日本报三版报道)。经法院一审二审查明,当事飞行员李军,现年27岁,系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他于2005年12月2日被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招聘录用为直升机飞行员,并与公司方签订了《机组人员培训学习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方出资培训李军学习飞机飞行等技术,李军应当为公司方服务不低于15年,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或调离;如果李军提出辞职或调离,必须按公司方所付学费的10倍予以赔偿等。
合同签订后,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安排李军先后于2006年、2008年两次到安阳通用航空公司学习培训,于2010年到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公司学习飞机驾驶技术,并于2009年2月27日获得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私用飞机驾驶执照。这期间,公司方为李军支付培训学习等费用达12.09万元。公司方负责人表示,根据民航总局有关规定,获得私用飞机驾驶员执照需累计飞行满40小时,获得商用飞机驾驶执照需累计飞行满150小时。为了让李军达到商用飞机驾驶员技术水平,公司方还在他私用飞机驾驶学习培训期满后,让其利用本公司直升机进行飞行训练累计达199.6小时。“我们只主张这个阶段的训练时间为110小时,每小时飞行费用按6800元计算,仅这笔培训费用就达74.8万元之多。”
到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就业快满六年的时候,由于公司方一直没有为李军缴纳社会保险、拖欠飞行补助费等原因,他与公司方多次发生争执,矛盾不断升级。2011年10月,李军不辞而别,直至2012年6月才重新露面。此时的李军,已经“跳槽”到湖北银燕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工作,为了解决与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他于当月28日主动向平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必须赔偿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针对李军的劳动仲裁申请,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李军擅自离岗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要求李军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公司方的各项经济损失147万多元。2012年12月21日,平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李军与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支付李军经济补偿金5700元;李军支付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约金51.996万元。
“我是由于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才离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的行为是合法的,违约的应当是公司。”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李军不服,于今年1月13日又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月3日,平原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款9000元;原告李军支付被告方违约金51.996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军仍然不服,于今年4月15日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就在德州中院刚刚收到李军提交的上诉状不久,5月14日,便在夏津与平原两县之间发生了所谓的“劫持直升机”事件。据了解,这是德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标准应该以实质违约为前提,虽然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未给李军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军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军自行离职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解除,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李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德州中院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作出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