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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交通客运站场建设财政资金扶持标准

A-A+2013年10月2日12:02齐鲁网评论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此类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详细规定,明确了财政扶持标准。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客运站场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工程,对客运站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补助,包括候车室、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公交城乡一体化候车站点、信息发布系统和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试点县节能公交车辆购置等,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各种经营活动。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一次性补助。对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综合客运枢纽一级站、二级站项目,按照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最多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市、县普通客运站场项目,按照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项目,按照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将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安排依据。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省财政共筹集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专项资金3.85亿元,累计支持建设项目90个,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客运站场建设,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交通综合运输体系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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