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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劳动合同条例实施 一个月内须续订合同

A-A+2013年10月1日10:13山东商报评论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将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利用其个人信息,《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监督、争议处理等,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合同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个人信息保密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昨天,山东省人社厅专门召开座谈会,详细解读《条例》的变化和创新。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条例》加强了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针对实际工作中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不易掌握的问题,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的具体含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签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处理,增加了可操作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设立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中止的效力以及中止后恢复履行等内容。

  劳务派遣员工应与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

  针对问题颇多的劳务派遣,《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再有就是对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内容、时限、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表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核心在酬劳上,《条例》明确了“三性”岗位,并要求同工同酬,《条例》的实施受影响最大的是国企、央企、垄断性行业以及外企。当前制造业流水线工人普遍实行计件工资,能够实现同工同酬,而国企或一些垄断行业却不同,比如银行的许多前台柜员、大堂副经理属于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的待遇相差不止一倍,这些行业接下来就面临如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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