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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出院路上遇车祸 肇事双方推卸责任

A-A+2013年9月29日14:36半岛网-城市信报评论

  9月25日上午10时许,市民任女士在乘坐369路车,行驶到宁夏路和燕儿岛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公交车与一辆搬家公司车发生刮擦,“本来我的颈椎有问题,住院治疗后马上要办理出院手续了,没想到这次事故加重了我的病情。”

  9月28日上午11时许,在市立医院东院区康复病房,记者见到了任女士,她戴着脖套,躺在病床上不能随便移动。“当时我坐369路公交车回医院,发生刮擦时,公交车刹车很猛,我感觉自己的头一阵晃,还撞在车内的栏杆上,脖子和右手臂一阵麻木。”

  原来任女士颈椎不好,在市立医院东院区经过治疗之后,已经准备办理出院手续,“医生说我可以出院了,但是要避免颈椎再受伤,没想到,马上要出院了却发生了这件事。”任女士说,“事发后,公交车司机也不送我到医院,说是搬家公司的责任,后来搬家公司的人把我送到医院,替我交了钱拍了CT。”

  随后,公交公司方面没再露面,“经检查,本来我是颈椎病但现在我是颈椎反弓,需要住院治疗。”任女士说,“公交公司方面态度强硬,说事故责任是搬家公司的,应该由搬家公司出钱。但我是在公交车上受伤的,至于相关费用,应该由公交公司去跟搬家公司协商要回,我不能直接去跟搬家公司要钱吧,毕竟不是人家直接撞的我。”

  之后,记者联系到369路公交车队负责人董先生,“交警已经认定是搬家公司的全责,而经济赔偿是跟着责任走的,我们也是受害者。”同时,公交方面对任女士的伤情也表示质疑,“当时车上只有任女士一个人受伤,而且她自己也说,之前因为颈椎不好住院,乘客是不是在这次事故中受的伤,也需要相应的第三方介入进行确认。这件事,我们建议走正规的法律程序。”

  记者也联系到搬家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公交方面让我们和伤者协商解决,我也感觉挺意外,因为本来我想是由公交公司方面垫付医药费,然后再跟我们的保险公司来结算。既然这样,我们会联系保险公司人员,到医院协商赔付的事情。”

  对于此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说,“乘客坐公交车,相当于两者之间有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方面必须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除非是地震等非可抗力因素。所以乘客有权利直接起诉公交公司,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然,乘客是有选择权的,既可以起诉公交公司的合同之诉,又可以因为身体受到侵害,而直接起诉搬家公司侵权之诉。”记者 章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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