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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加班费计算方式出炉 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A-A+2013年9月17日22:20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山东频道9月17日电 今年中秋节从9月19日至9月21日放假3天,如果“上班”族在这3天赶上加班,那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中秋节(9月19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9月20日为调整后公休日,9月21日为公休日,以上两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要正确计算出加班费多少,依据的法律法规之一就是《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这个《通知》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出了一个劳动节加班费计算实例: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若9月19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ⅹ÷21.75)×天数×300%元;9月20日和9月21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ⅹ÷21.75)×天数×200%。

  人社部门介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报酬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此外,以前节假日后,有部分职工经常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咨询:节假日单位因订单问题,加班加点赶工期,所以没安排休息。但单位最后只给了几百元的“红包”,也没给加班费,不知道“红包”能不能冲抵加班费?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完)(记者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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