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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明年起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

A-A+2013年9月12日13:46舜网-济南日报评论

  本报9月11日讯(记者 刘晓群)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282万辆。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会签稿)》开始征集意见。

  补贴和限行逐步淘汰黄标车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淘汰黄标车的政策和措施,为了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草案会签稿规定了财政补贴和限行两大措施。

  草案会签稿规定,实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淘汰补贴制度。对自愿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应当根据其车型和淘汰时间等情况,给予财政补贴。政府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的单位应当率先淘汰黄标车,但不享受补贴政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规程,设立专门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黄标车实行限行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国道、省道禁行黄标车;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未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

  禁行黄标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实施限行措施)。

  车用燃油含硫量要“达标”

  车用燃油升级是从源头上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关键措施,车用燃油的品质优劣直接决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轻重。目前,我省市场供应的汽油柴油多是含硫量较高的国III标准,且监管薄弱,市场供应比较混乱。北京、上海、江苏等已经实施国Ⅳ、国Ⅴ标准。

  草案会签稿规定,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Ⅳ)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柴油(Ⅳ)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Ⅴ)标准和车用柴油(Ⅴ)标准。逐步使用含硫量较低的高品质燃油,将大大减少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可制定错峰上下班措施

  草案会签稿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优化路网布局,倡导绿色出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遥测系统,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情况的日常检测和监督。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制造、销售、进口或者省外转入,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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