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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鸿海佳园违规交房 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A-A+2013年8月19日17:40半岛网-城市信报评论

  本报5月17日曾报道《青岛6家楼盘拖延交房 买房业主拉横幅抗议》,鸿海佳园小区未通过验收,强制交房。8月18日,记者了解到,针对鸿海佳园经济适用房违规交房,市城乡建设委员建管局已对建设单位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违约金问题可根据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近日,我和一同购买鸿海佳园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已陆续收到交房通知,但截至目前,鸿海佳园仍未通过竣工验收,属于违规交房。除此之外,鸿海佳园购房合同规定,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但是周边楼盘的延期赔偿都在万分之二以上,开发商可能是为了规避延期交房的风险而拟定了霸王条款。”一名业主反映说。

  8月18日,记者获悉,市城乡建设委进行了落实,针对鸿海佳园经济适用房违规交房,市城乡建设委员建管局已对建设单位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违约金问题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对于违约金过低的问题,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世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 ,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同时在第十六条中约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延期交房相关违约赔偿的规定,实践中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赔偿范围的,还是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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