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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原政法委副书记因贪腐一审获刑15年

A-A+2013年8月15日07:1721世纪经济报道评论

  本报记者获悉,原青岛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延球,因贪腐近期获刑15年。该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一审,目前正在泰安市中级法院二审之中。

  2012年,王延球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司法文件及知情人士说法,王延球系青岛市“黑社会老大”聂磊案牵出,检方指控王延球收受了聂磊送的一套房及2万多元现金。

  记者了解,王延球和聂磊均供述,两人素未谋面。

  聂磊于2011年案发后,青岛市警界随即“地震”,十余名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人被指涉嫌聂磊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王延球是因聂磊案受到司法追惩的级别最高的公安官员。

  但知情人士称,王延球面对保护伞指控并不认罪。

  王延球曾担任分管治安和消防的副局长,此后升任青岛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并在2011年2月增补为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几个月后因聂磊案接受调查。

  检方指控,王延球收受了聂磊送的一套房产、2万现金和8000元购物卡。但两人未有直接接触,而是由聂磊一名手下传送利益。

  2000年时,在接待一名央视主持人的饭局上,王延球认识刘峰玉。刘峰玉是山东大学数学系毕业生,上世纪90年代中期和聂磊合作开发房地产,有报道称其为聂磊公司的“二号人物”。

  两人认识几个月后,刘峰玉就将聂磊公司开发的如意小区一套房子送给了王延球,这套房产被评估价值37万元。但王延球的说法为,这套房子由其父亲出资购买,是为了给王延球的弟弟解决城镇居民户口,此后由其父亲居住,2009年王延球弟弟因病去世后,这套房子被王延球姐姐的女儿用来开公司。

  检方同时指控2002年刘峰玉在北京的一家酒店里送给王延球2万元,以及2007年在青岛市的马路上送给他8000元购物卡,但均被王延球否认。

  王延球被认为与聂磊其他保护伞也存在利益关系。一审认为,从2002年到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王延球收受了原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23万元行贿。这些行贿款除一笔1万元现金外,均为每次1万或2万的银行卡和购物卡。

  冯越欣已早于王延球被以受贿罪宣判。

  本报记者得到的聂磊口供称,王延球在其赌场和房地产生意中,都曾给予“关照”。

  而王延球则称,聂磊指证王延球时,已被一审判处死刑,这令其怀疑聂磊证言的真实性。

  王延球的受贿事实中,房产占据大部分。除聂磊送的这套价值37万元的房子外,其还被指控低价从一家国有开发商购买了3套房子,差价77万元,此外,王还被指控以差价16万为其岳父买了一套经适房。只不过,王延球的家人曾提交证明,称这些房子中有部分是其他家庭成员出资,而那套经适房的价格也不是当时最低的。

  此外,王延球的最大一笔受贿是,一名女商人的58万元。除冯越欣外,王延球还被控收受了6名青岛市公安系统人员的行贿,这些行贿最少的为2000元购物卡,最多的为2万元现金。这些行贿的意图,为获得提拔或工作支持。本报记者了解,一审认定的王延球受贿额约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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