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云龙
□本报记者 赵云龙
8日,市法制办公布《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开征民意。该条例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燃气设施。而且,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应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拟规定,市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时,应依据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预留燃气管网管位。而且,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且燃气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另外,该条例还拟规定,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应限期停止使用,并按要求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而考虑到安全因素,在燃气设施的管理方面,市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面向社会公布。
燃气供应不足时要优先保证民用
该条例拟规定,我市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市、县(市)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另外,我市也有意在制度上保证燃气使用方面的“民生优先权”: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在燃气价格的确定方面,该条例拟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管道燃气运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价格,非管道燃气价格应根据购销成本确定燃气销售价格。燃气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经营企业缴纳费用,若燃气用户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可停止供气。
市民若想对该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8月14日之前,通过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致信经十路20800号市法制办法规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jnsfzbfgc@163.com这3种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