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收购、捡拾病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李某祥、李某芳夫妇将其卖给小商贩邱某某 、刘某某 、李某然,三人又将这些问题猪肉卖到李村大集、侯家庄大集和武大郎烧饼店。今年5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祥等人被李沧公安分局逮捕。8月7日上午,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小院里加工病死猪肉
怀疑在大集上买的猪肉有问题,市民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接到线索后,民警并没有立即对肉贩刘某某进行查处,而是打算顺藤摸瓜将一处制售病死猪肉的窝点端掉。4月17日,刘某某来到位于重庆中路278号的小院子里,约半小时后三轮车上装满了东西。跟踪调查的民警判断,刘某某车上装的应该就是问题猪肉。随即将刘某某控制,并当场查获猪头6个共计40公斤。随后,民警进入大院内,发现有三人正忙着杀猪。而屋子里则挂满了杀好的猪,还有一些碎肉被分装在塑料袋里,现场血水横流、一片狼藉,还发出一股股难闻的恶臭味。
据了解,三人中李某祥、李某芳夫妇是这处院落的租客,也是病死猪肉的加工者,而另一人邱某某则是来这里买问题肉的常客,当时正帮李某祥剔骨头。现场共查获720公斤猪肉。经对查获的猪肉样品进行检测发现,样品均系不合格产品,专家判定查扣的猪肉系病死猪肉。
今年5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祥、李某芳、邱某某、刘某某及其丈夫李某然等人被李沧公安分局逮捕,随后被提起公诉。
问题肉流向李村大集
据李某祥供述,今年3月20日,他和妻子李某芳在李沧区重庆中路租了一个院子,在这里做起了收大骨头的生意。在此过程中,李某祥接触到很多养殖户,知道病死猪基本没有销路,在收大骨头的同时,他还会留意一些养猪场是否有病死猪。“只要是病猪,我就低价收购,基本是一元钱一斤。有时养猪场没有病猪,我就会在周围转悠,捡一些死猪回来处理。”据其供述,一般上午他会开着面包车在即墨、城阳转悠,有时一天能收(捡)四五头猪。
将病死猪运回位于重庆中路的出租屋后,李某祥便会对这些猪进行加工处理。后来,李某祥联系了在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开肉铺的老相识邱某某。邱某某称,后来位于市北区河西社区的武大郎烧饼店老板说想要一些便宜猪肉,他便开始联系李某祥,以 3元/斤的价格购入,然后以4元/斤的价格转手卖给这家武大郎烧饼店(后经调查,事发时该店店主不知道所购猪肉是病死猪肉,被免于公诉)。
而据刘某某供述,她原本在李村大集和侯家庄大集卖菜为生,后来经朋友介绍,知道在李某祥处有便宜猪头卖。随后,刘某某的丈夫李某然电话联系了李某祥。“在正规批发市场,生猪头6元一斤,但是在这里才1元多一斤。”刘某某称,他便联系了李某祥,并先后三次共购进10个猪头。事后,民警在刘某某住处共查获猪头60个。刘某某表示,问题猪头只有3个流向市场,她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人均被提起公诉
7月20日,五人均被李沧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7日上午,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五名被告人中,除邱某某没有请辩护律师,其余四人的辩护律师均发表了辩护意见。李某祥、李某芳的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所查获的 700余公斤问题猪肉并没有流入市场,而此前李某祥只是卖给邱某某、刘某某等商贩而非消费者,因此其社会危害较小,应从轻处罚。但是,公诉人则认为,李某祥将病死猪肉对外出售,最终受害的是不固定的消费者,其社会危害性大。
律师声音
只要售卖病死猪肉,就构成犯罪
刘某某及其丈夫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 这些猪头带毛,不好卖。我就买了松香,将松香和猪头放到水里后,很容易就把毛褪掉了。”夫妻俩均表示,在购买前知道李某祥所售猪肉是问题猪肉。但是,当天庭审时,两人均否定了当初的说法。“从颜色上根本就看不出什么来,所以我们就没怀疑。而因为来回一趟要30多里地,所以电话里我就要求他便宜点。”刘某某称。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公诉人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应该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并请求法院对五名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其中两名女性李某芳和刘某某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本来就是为了挣点钱,我真不知道卖病死猪肉也是犯法的 ,如果知道,我就是去要饭、开荒种地都不会卖。”李某芳表示,家里还有老母亲要照顾,她希望法官能考虑其特殊情况,并从轻处理。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此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刻意追究被告人已经售出多少病死猪肉,是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一种行为罪。即只要有相关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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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