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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日最高气温超37℃将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A-A+2013年8月7日07:47大众网1 条评论

  大众网济南8月6日讯(记者 李兆辉)济南市气象台预计,今天市区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济南市气象台8月6日9时30分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受副热带高压影响,预计今天济南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5℃,市区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

  6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多名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们普遍收到了公司的提醒,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或缩短连续工作时间。申通快递邮递员高宫亮说,今天公司已经在内部网上发布了提醒通知,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段接送快件,选择早上或下午4点以后。如果客户急需快件,可酌情处理。“我们也收到了提醒,下午如果客户没有特殊要求,我们不会在4点之前工作。”顺丰快递工作人员李先生说。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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