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山东规定服务区需建卫生设施 司乘人员可免费用

A-A+2013年8月3日08:18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8月1日讯(记者 李淼)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于今天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公路保护与管理、公路路域环境保护、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七条。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从山东省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山东省路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更为明确具体。条例的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优化公路通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界定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范围和管理体制;确立了公路安全畅通制度、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制度和为民服务等一系列制度;相关法律责任更为明确具体,路政执法更加文明规范。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应当修建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体现了人文关怀,解决了“上厕所”问题。道路拥堵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条例从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者的角度做出了一些规定,主要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及时疏导交通。与其他省市相比,《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没有管理两字,主要是要改变过去注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将服务放在首位。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