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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警钟:两儿童溺水身亡家长被判担主责

A-A+2013年7月28日08:48半岛都市报评论

  跟同村成年人王某去邻村水库洗澡时,即墨的9岁男孩孙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孙某父母将王某和作为水库所有人的邻村村委告上法庭。法院判处由王某承担25%责任,邻村村委承担 10% 的责任,孙某父母由于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承担 65% 的民事责任。无独有偶,平度的女孩王萍在跟姐姐外出放牛时,不慎掉进村里的水塘溺亡。最终法院判处村委承担10%的责任,赔偿损失4万余元,王萍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承担90%的民事责任。律师提醒,暑期来临,作为父母,应该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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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人去游泳,儿童溺亡

  同村“带头人”二审被判赔4.5万,家长担责65%

  2011年8月26日 ,刚刚吃完中午饭,家住即墨市温泉镇某村的孙某(事发时9岁)与伙伴宋某等四人商量去邻村的水库洗澡。刚要出发,便碰到正要带着儿子去水库网鱼的同村村民王某。于是,宋某便要求王某带其一起前往。因为都是同村的小孩,王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十几分钟后,一行几人到达邻村水库。随后,王某架设渔网,其余人便在水库北部相对较浅的水域洗澡。听到宋某的呼救后,在一旁网鱼的王某赶紧游了过来,和宋某一起寻找孙某。几分钟后,二人将孙某从水中捞出,并对其做人工呼吸。期间,王某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因溺水时间太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孙某父母找到王某索赔,但遭到对方回绝。无奈之下,孙某父母将王某、邻村村委告上法庭。邻村村委表示,早在2007年就曾在水库岸边设立部分护栏。此外,还在水库南侧的小平房的三面墙上写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字样,而事发时,这些字样尚能清晰辨认。王某认为 ,孙某是跟着宋某等人去的。“我并没有主动叫上孙某,带领其到水库洗澡。”

  后经法院一审判决,邻村村委在管理义务上的瑕疵与孙某溺水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同村村民的王某,虽然未答应、也未主动带领孙某到事发水库洗澡,但明明知道其已随宋某等一起跟其到了事发水库 ,作为成年人的被告应该劝其离开事发水库。法院认为 ,但王某并未对其劝阻,是孙某溺水死亡的另一个原因。尽管王某在事发后实施了救助措施,但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孙某不足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80% 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邻村村委和王某分别赔偿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孙某父母认为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同时,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在孙某监护人或其他成年家属不知晓的情况下,没有制止年仅9岁的孙某跟随其去游泳,其在法律上产生了对游泳时的孙某的管理、保护义务。”法院认为 ,因王某怠于行使该管理、保护义务致孙某溺水身亡,因此王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责任比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10%偏低,应以25%为宜。作为监护人,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65%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处王某向孙某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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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姐妹放牛,妹妹落水

  村委被判担责一成赔4.45万,家长担责90%

  2010年9月11日 ,家住平度市旧店镇某村的王某安排两个女儿去放牛。当天吃完午饭后,12岁的王萍(化名)和大她两岁的姐姐便到离村不远的一个水塘边。将牛拴在一棵树上后,姐姐坐在树下乘凉,而王萍则跑到水塘西边玩耍。突然“扑通”一声,姐姐回头一看是王萍掉进水塘,随即大声呼救,周围的村民赶紧跑过来施救。但是由于王萍落水后搅浑了水,给救援带来一定难度。因为没有专门的救援设备,村民们只能用长棍挑、下水摸的方式搜救,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打捞,终于将王萍拖上岸。但因为溺水时间太长,王萍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

  事发后,王某认为水塘的管理方村委有一定的责任,便找到村主任讨说法,但遭到了对方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5万元。

  法庭上,该村村委辩称,案发的水塘并不是在公共场所和闹市,不是村民的必经之路,而村委也多次在大喇叭广播,提醒村民不要到水塘周边活动。村委认为 ,对王萍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经平度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该村村委为满足村民用水,曾经利用在该村西南方向一条天然峡谷建水塘,当时用挖掘机挖出一个深2米、宽3米、长6米的石坑,但是由于石头坚硬且并无水源,该工程被废弃。此后,每逢雨季,石坑最深处积水可达2米。法院认为 ,出事的水坑是半自然半人工开挖形成的,地处半山坡偏僻处,四周无耕地和果园 ,该水坑的边沿也不是上山人的必经之路,正常路过不会掉到水坑里。法院认为 ,12岁的王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对其妥善进行保护,导致发生不幸溺水事故。为此,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 ,村委负责挖掘的水坑存有积水,放牧的孩子如果在附近玩耍或者洗澡,容易出现危险。而村委没有加以警示,也没有加以防护,造成王萍溺水身亡,应当承担10% 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由村委赔偿4.45万元。

  说法

  未尽监护责任家长担主责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告诉记者,溺水事件维权时,首先要确定事发场所的所有权人。

  “一般情况下,水塘或者水库是谁挖的,就由谁来作为赔偿主体。如果无主,就要看是否在村居范围内,如果在村居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村委会被列为赔偿主体。”张钢称,在确定了所有权人后,再看其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水塘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较大,而家长因未尽到监护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他表示,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张钢告诉记者,“如果有组织者,那么组织者应该承担积极抢救的义务和监护责任。在有人溺水后没有积极抢救或者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他强调,家长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如果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那么也应该追究家长的主要责任。”

  链接

  去年青岛252人溺亡

  根据今年7月1日市卫生局发布了青岛市2012年伤害监测分析显示,去年溺水共发生271例,死亡252例,占全部因伤害死亡的7.61%,此比例较2011年(5.46%)上升了39.38% 。因溺水死亡人群中,男性和女性分别占70.63% 和29.37%。年龄分组中60岁以上人群所占比例最大,为27.78% ;0~14岁、15~24岁、25~44岁和45~59岁年龄组分别占17.86% 、13.10% 、20.63%和20.63% 。溺水是0~14岁儿童青少年因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

  溺水死亡的人群中,城市(市内四区)共发生13例,占5.16%;农村地区共发生239例,占94.84% ,农村地区溺水死亡所占比例远高于城市。

  ■相关新闻

  女子游泳时溺亡游泳馆担责四成

  半岛都市报7月27日讯(记者 李保光) 游泳馆内游泳时,43岁的赵女士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赵女士家人认为,事发时游泳馆内没有急救人员,而工作人员的违规救援导致赵女士死亡。一纸诉状将涉事游泳馆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救援过程存在瑕疵,被判承担40%的责任。

  去年2月26日上午 9时许 ,市北区居民赵女士和妹妹一起来到青岛某游泳馆游泳,10多分钟后,赵女士在该游泳馆浅水区靠近岸边的泳道中溺水。约一分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让其他正在游泳池内游泳的人将赵女士推至岸边,拉出水面。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后,便对赵女士展开了按压胸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遗憾的是,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赵女士丈夫刘先生将该游泳馆告上法庭。法庭上,刘先生表示,该游泳馆工作人员施救不积极,违反救生程序导致赵女士死亡。但是,该游泳馆认为 ,赵女士生前曾患有乳腺癌(经法院调查,事发前已经手术康复),其死亡事故是由自身和陪护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赵女士及其陪护人员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游泳本是一项具有风险的体育运动,作为成年人,赵女士曾患病虽已康复,但其自愿在游泳馆中进行游泳运动,应对可能溺水的风险有所预见,故其对自身溺水死亡的结果负有责任。另外,经法院调查认为,涉案游泳馆具备营业资质,配有相应资质的救生人员,悬挂了危险提示、游泳抢救常识等相关警示牌匾,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泳馆所配备救生员的救生资格证中存有未年检等行政管理疏漏,且救生人员在赵女士溺水后未立刻跳入水中对其进行抢救,其抢救行为存有瑕疵,故其安全保障义务之履行不甚完全恰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游泳馆对赵女士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

  对于刘先生所主张的赔偿要求,经审查,法院最终认定各项损失应为 51.9万元。最终,一审判决由涉案游泳馆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0.7万元。此外,法院认为,涉案游泳馆还应支付精神损失费、安葬费共计9万元。涉案游泳馆应向王先生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9.7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游泳馆应该对赵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赵女士曾患有严重疾病,应视为体质较弱,其由家人陪同至游泳馆内游泳,其本人及陪同人员应对游泳运动中的相应风险有所预见。对于刘先生所诉称的“游泳馆救助措施不当,致使赵女士肺部破裂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因事发后王先生拒绝尸检,以致无法准确认定赵女士的死亡原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实习生 李纳 王迪 张悦祥 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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