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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交条例草案:侵占公共交通设施最高罚五万

A-A+2013年7月22日15:37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本报记者 赵云龙

  日前,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市民对《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和目前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今年4月市法制部门公布的《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民意的条例草案出现诸多新变化。条例草案拟明确,新建、改建或扩建大型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从市区到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不得设立乘客站立区。

  变化

  新建大住宅区应同步建公交设施

  如今,济南的大型居住社区越来越多,一些社区面临着没有同步配建公交车站或公交线路少的困境,社区居民出行问题也备受关注。记者注意到,现行条例中并没有对新建住宅区是否应同步配建公交设施作出规定。

  而条例草案则提出,新建、改建或扩建大型住宅区,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商业、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时,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除此之外,和现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拟在保障公交车路权方面做出更细化的规定。条例草案提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接下来,济南将在具备条件的12条道路上增设10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

  变化

  财政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更加细化

  在现行条例中规定“市政府应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市财政部门应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客运量的需要安排运力资金”。

  而条例草案拟进一步明确政府层面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的标准,提出市和县(市)、区政府应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费、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资金支出的比例应当保持在5%左右。

  变化

  到济阳商河平阴公交车不设站立区

  早在今年4月,市法制部门曾就《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当时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由市区到章丘市、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的公交车辆不得设立乘客站立区。

  而在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中,章丘市被取消。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到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不得设立乘客站立区”。

  变化

  无人监护的儿童乘坐公交车将被拒绝

  4月公布的《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赤膊、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而且,乘客也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乘车。

  此次公布的条例草案中只提到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无人监护的儿童和无人看护的醉酒者乘车,乘客“不得有其他妨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乘客安全和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而没有对赤膊、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够乘车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在表述“不得携带宠物乘车”时,也并没有明确是否把导盲犬排除在外。

  变化

  侵占公共交通设施罚款标准提4倍

  记者注意到,现行条例中规定,侵占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在条例草案中,针对这一行为的罚款标准或将被提高 4倍:若有人擅自迁移、拆除、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改变其用途,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标准的提高还体现在其他方面。现行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未领取特许经营授权书、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冒领、转借特许经营授权书、车辆营运证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拟规定,若有上述行为,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和现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还拟增加一项保护公共交通司乘、站务人员和乘客人身安全的条款:“侵犯城市公共交通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市民可发电子邮件提建议

  市民若对《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有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6日前致信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rdfz@126.com提出。自新条例获批施行之日,目前沿用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也将废止。 (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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