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7月1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郭韦韦 刘静淑) 金乡男子刘某驾驶宝马轿车行至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高某撞个正着,修车需要十余万元。随后,刘某将高某起诉,不料高某却没有财产可供赔偿。无奈的刘某又将保险公司起诉,却被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了请求。
2011年8月,刘某在济宁一保险公司为其宝马轿车购买了车辆保险,2011年10月11日,刘某投保的轿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的宝马轿车受损,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十余万元。刘某对高某提起民事诉讼,因高某没有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强制执行,但高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
2012年,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辩称,刘某起诉了高某并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双方的赔偿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由法院就实体事项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
金乡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投保的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其有权选择保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已选择了侵权之诉且已得到了权利救济,故其再根据保险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予支持。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刘某在事情发生之后选择保险合同之诉,起诉自己参保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金,就不会面临现在的问题。现在已经面临这种情况,只能看高某以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有的话法院可恢复执行,来维护刘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