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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只关心工资而忽略保险

A-A+2013年7月17日16:30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颜丙礼的账本定格在7月6日。本报记者 姬生辉 摄颜丙礼的账本定格在7月6日。本报记者 姬生辉 摄

  工资按天,甚至按小时结算,很少考虑是否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多数农民工的心态。记者了解到,维权意识淡薄,出现伤亡事故后看用工方的“脸色”是农民工群体普遍存在心理。对此,律师建议,广大农民工如不与用工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在确定短期的劳务关系时应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时,即使用工方不承认劳务关系,依然可以认定其相关的赔偿责任。

  农民工:只关心工资而忽略保险

  59岁的孔祥贵是一名电焊工,虽然已经在外打工20多年,但在他的眼中,老板每天能开多高的工资,依然是头等的大事。

  “出门在外最主要的就是挣钱,有没有保险我没问过,也没想过。”孔祥贵说,只要工资高,他就会在工地干。如果工资谈不拢,就得考虑换地方了。“出门在外,老板一般都包吃包住。不管吃住的,工人们还得自己掏腰包,肯定留不住人。”但是目睹了颜丙礼被砸的事故后,他却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中,“人没了,因为没签合同,人家不承认你是这里的工人,白白毁了自己的命……”  5年前,在四川的一个工地干活时砸断了脚趾,用工方不但承担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还付了住院期间三个月的工资。这是60岁的农民工贾德友感到非常幸运的事情,“老板人很实在,没有逃避责任。”贾德友脸上带着满意的表情,好像已经完全忘却了自己承受的巨大痛苦。

  “农民工出门在外,最怕的就是拖欠工资,除了这个,我们不会想其他的问题。”贾德友感叹说,农民工都是弱势群体,这是不争的事实,看老板脸色的日子,他们已经习惯了。“摊上个好老板是咱的福气,如果你干活时受伤了,那只能怪自己不小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民工苦笑着说。

  保险公司:不妨买份意外伤害保险

  济宁一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工人的工作存在较高的风险性,提供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和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各类建筑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近年来,该保险已经成为建筑行业必备的保险种类最主要的险种之一。

  “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的投保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建筑行业工人的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农民工所占较大比例。”该负责人说,目前,农民工因与建筑方多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而是以短期的口头劳务关系为主,如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以记名和计人数的方式计算,农民工的权益很难有保障。以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算基础,能够完全保障与用工方存在劳务关系农民工权益,如发生意外伤害,用工方便可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并可将赔偿金用于农民工的治疗和伤亡赔偿。  “也提醒广大农民工,一旦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一定要有维权和索赔的意识,积极争取应得到的赔偿。”该负责人说,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律师说法:物件所有人需承担责任

  “如工人确定为用工方工作,双方便存在劳务关系。”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说,关于颜丙礼在工地午休期间被砸身亡的问题,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作为用工方的博大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木门倾倒后造成他人死亡,应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木门存放在博大公司的职工宿舍内,如用工方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木门不归属他们所有,必须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博大公司必须要承担相关责任。”杨力说。

  “目前,工人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和劳务两种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因用工时间较短,多不签订劳动合同。”杨力说,农民工由于流动性较大,用工方多不会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关系,多以口头方式形成劳务关系。

  杨力建议广大农民工,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确定劳务关系时,一定要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以免发生纠纷时,即使对方不承认也可通过见证人的正式,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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