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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相互推卸责任 迟迟不解决问题

A-A+2013年7月6日08:25中国新闻网评论

  2013年6月17日,华菱集团再次到临沂市政府上访,临沂市信访局冯(音同)秘书接待了他们,冯秘书对华菱集团的负责人说:“华菱集团上访案件属于特别重大案件,所以由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上访案件办公室处理,我就是这个办公室的主任,所以你们放心。”但是当华菱集团的负责人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时,冯秘书说:“打砸抢烧事件已经由盛庄派出所移交给了刑警,现在是刑警负责。”

  随后,刑警大队分管罗庄区的郑(音同)队长对他们说:“案件我们已经接收,正在调查中,我们会尽快破案,你们就在家等待,如果需要找你们了解情况,我们会再找你们。”华菱集团代表刘女士问道:“我们现在就可以提供证据,你们找我们受伤的人只问打人的事,怎么不问抢劫、放火?”这位队长只说 “我们现在就是在取证,你们别着急”,便没有回答更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义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绝随意捕人、监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清晰地看到由陈儒青指挥的社会闲散人员攻击欧亚汽车乐园的员工、打砸抢烧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6月20日,记者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发现欧亚汽车乐园的土地竟然在挂牌出让,此时暴力拆迁引起的纠纷还没有任何结果,那么这样是否会激化双方矛盾,挂牌出让是否违背了法律程序?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领导出差了,这个问题要等领导回来。”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也没有得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任何答复。

  华菱集团第一次上访时,临沂市信访局给出的答复是,很快督促解决问题。然而等待的结果竟然是企业被打砸抢烧。这起恶劣的打砸抢烧暴力拆迁不仅让企业遭受高达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还造成多人受伤、丧失人身自由、不断遭到恐吓。社会闲散人员私自闯入他人住宅、纵火伤人,如此昭然若揭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然而拨打110后,出警人员的态度漠然更是让人感到心寒!一方面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一方却是对违法分子不管不问,记者不禁想问,这种纵容背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其中又牵扯了怎样的利益链条?

  华菱集团第二次上访,所有的人员都表示尽快解决,可是这次等来的结果竟然是土地被挂牌出让。警察出警不作为、国土资源局违规操作、信访局敷衍了事,为何如此清晰的事实却遭到这样多的阻碍?华菱集团的拆迁到底触动了谁的神经?又牵扯到背后谁的利益?本社记者将进一步关注事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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