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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调解结案 被告定期看望父母

A-A+2013年7月5日20:32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5日电(记者吴书光)记者从山东省高级法院获悉,7月2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山东省法院精神赡养第一案。

  李某父母二人户籍均在莱阳市,但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做生意。被告李某是莱阳市某村村民。李某父母二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某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某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但是,二原告又在庭审中陈述他们经营五金店及出租房屋的事实,并无家庭困难的情况。

  承办法官了解到,二老与儿子异地分居,常常希望儿子能去看望他们。为此,二老经常打电话询问孙子情况,借此表达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但是李某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一年多没有看望二老家,甚至过年时也没将二老接到家中。二老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其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被告李某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永起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在加强调解工作、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探索,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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