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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调解结案 每季度至少回家一次

A-A+2013年7月5日15:03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南7月4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肖春燕 樊友泉) 2日,莱阳市法院调解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最终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我省法院精神赡养第一案。

  李俊(化名)的父母于1974年结婚,户籍均在莱阳市,1975年生下李俊。两位老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居于莱阳,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

  但是,两位老人又在庭审中陈述他们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万元左右。承办法官休庭后及时与老人进行沟通发现,两位老人并非经济困难才起诉儿子,而真正原因是,常年与儿子异地分居,老人感觉异常孤独,希望儿子回去看望。

  平常,老人经常打电话询问孙子情况,李俊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回家看望,甚至过年也没和老人在一起。老人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及时将上述情况告诉李俊,同时对他进行说服教育。最终,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李俊依法负担老人的医疗费;每季度至少到老人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位老人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老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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