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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征集民意 拟取消暖气报停费

A-A+2013年7月4日15:41山东商报评论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杨芳)《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根据规定,今后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有望不用再交任何费用。而以往,暂停用热用户还需要缴纳15%的管道占用费。此外,《条例(送审稿)》中还将卧室、客厅的室温达标温度从16℃提到了18℃。

  根据草案送审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城市、县城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我省供热有望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前提下,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草案送审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并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日期。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前,济南市规定采暖供热期最低室温不得低于16℃。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申请供热温度检测。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面积核算热价的30%。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供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单位代收;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未经供热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供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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