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6月4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初爱玲) 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全市从今年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有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增加246元,二级增加236元,三级增加226元,四级增加216元。生活护理费按2012年聊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14元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分别为2012年聊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持职工《工伤伤残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增加待遇手续。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