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区社会保障处工伤保险窗口,几乎每天都有企业人员为参保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及其相关业务。 吕伟 摄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王玲 通讯员 加旺能)记者3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里的要求,我市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目前,待遇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待遇提高部分的金额将于近期陆续发放到位。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中的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则以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25元作为基数计发,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是50%、40%、30%。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