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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个人支付不超2元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2月21日【评论0条】字号:T|T

  “一般诊疗费”收多少合适,会不会增加患者负担?这是政策执行的关键。

  国家医改新政提出,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2011年,山东省物价局就曾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称,综合考虑到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在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最高10元/人次。

  山东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基金支付比例较低的地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也将从低核定,最终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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