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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争论可以有 新交规要遵守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1月4日【评论0条】字号:T|T

  许多人认为“一刀切”地对闯黄灯罚款扣分不符合常识,违背规律,新华社更是尖锐地指出“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明显违法”。那么,这次正式实施的公安部“闯黄记6分”新规,是否违法呢?笔者认为,严格按照我国立法原则和适用规则来衡量,公安部的这条新规还真不违法。

  为什么说公安部规章与法律不抵触呢?请看以下情况。根据公安部的新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闯黄记分”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黄灯表示警示”有一定的出入,要求不完全一致。但它是实施性规定,充实了内容,明确了要求,使这个规范的标准更加明晰化,具有可遵守性和可操作性。

  那么,条例规定有法律依据吗?当然要看国务院条例本身的合法性,一是看它是否有权制定实施条例,二是看它的具体规定有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它意味着国务院制定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完全合法。其次,将“黄灯表示警示”的笼统性规定具体化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不违背道交法的基本原则,只是进一步划清了黄灯亮时通行与禁止通行的具体界限,增强了可操作性,并未从根本上违背“警示”的涵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安部“闯黄记分”新规是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而实施条例又是根据交法的条文授权制定的,既不越权也不违反交法基本原则,因而公安部新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并不违法。

  当然,规定本身不违法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正确的。在合理性上,特别是如何才能消除司机的恐惧心理,防止降低道路通行效率上,还需在初步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探讨。

  (李克杰 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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