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综合 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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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杀婴儿 多为外来务工人员身心不成熟
2013年3月10日凌晨,深圳市宝安区富永街道早已无行人往来,夜幕里突然传来“啪”的一声,有东西从高空重重坠落。没有人会想到,坠落的是一个刚出生没几分钟的婴儿。这个婴儿在富桥二区5栋401房的卫生间里诞生,随即就被妈妈陈欣从卫生间窗户像扔垃圾一样抛出。
第二天,小婴儿被清洁工发现时已经死亡,是一名女婴。
5年发生10起该类案件,作案人特征与手段极其相似
羊城晚报记者近日获悉,在2009年到2013年五年之中,深圳市宝安区有10件类似案例,婴儿刚出生,就被未婚妈妈杀死:其中6名婴儿诞生后被妈妈从厕所或阳台抛下,高空坠亡;3名是被妈妈掐住脖子窒息而亡;1名因处理不当在便盆内溺亡;还有一名被刚刚诞产的妈妈放在天台隔热层里,活活热死。
一个地区,5年10个婴儿被未婚妈妈杀死,如此高的案发率,让人震惊。采访这10个案例记者发现,这些未婚妈妈的人口特征、作案手段及杀婴目的极其相似。
共同特征
外来务工人员
年龄文化均低
据宝安区法院信息公告的资料显示,这批杀婴的未婚妈妈有一个共同的人口特征,就是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年龄偏低,文化程度较低。
据了解,这些杀婴的未婚妈妈多来自江西、湖南等偏远省份的贫困地区,在宝安区的一些工厂里上班,但都从事较为底层的工作,工资收入和社会地位都比较低。前例中的陈欣就是一电子厂的普通员工,工资计件计算。
此外,她们的生育年龄较小,低龄化现象明显,平均年龄约为19岁,最大的不过23岁,最小的年仅16岁,有3人在案发时尚未成年。
另一个特征是,这个群体文化程度较低,性安全及生育知识贫乏,多数因家境不好,从小辍学跟随亲人外出务工,文化程度不高,大多只读过小学、初中,有的还是文盲。像现年20岁的陈欣,案发时只有19岁,初中未毕业就随村里人到深圳宝安务工;另一个未婚妈妈林丽一(化名)自幼随父母在广东汕尾老家长大,家里有6个兄弟姐妹,由于家庭贫穷其小学二年级便辍学,14岁就到深圳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