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人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车回家,结果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坠河身亡。徐某家属将与他同席喝酒的赵某、韦某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近日,经过如东法院调解,赵某、韦某分别一次性给付徐某家属补偿款人民币19000元。
通讯员 汤天维 肖文明 现代快报记者 陈莹 严君臣
男子酒后驾车溺水身亡
徐某和韦某虽然年纪相差20多岁,但两人意气相投,关系处得不错。2013年12月11日中午11点半,徐某驾车来到如东县掘港镇八总村扶海宫工地,老朋友韦某在这里负责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便留徐某在工地食堂一同用餐。
席间,因为同桌吃饭的赵某女儿需要外出,徐某还主动驾车送她到如东县汽车站乘车。约20分钟后,徐某返回食堂继续用餐。同桌的其余7人很快吃完离开,徐某、韦某和赵某则边喝自酿米酒边聊天,一直到下午2点左右,三人方才尽兴结束。
随后,赵某回家下地干活,韦某招呼徐某休息用茶,并自行至办公楼烧水泡茶。但徐某自觉只是喝了点米酒,应该没啥事,自行驾车离开。
下午2点15分左右,徐某驾车行驶至如东县掘坎路六总桥东侧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坠入河中,徐某不幸身亡。
经检验,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溺水死亡。
家属状告同桌饮酒人索赔
徐某的亲属认为,当时因为徐某送赵某女儿去车站乘车,返回食堂时,赵某和韦某劝酒以示感谢。饮酒结束后,两人明知徐某驾驶汽车,却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据此,徐某亲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韦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26084.60元。
庭审时,韦某辩称,当日用餐时的酒水系徐某自带的酿造米酒,当时徐某总共也就喝了两碗,自己也没有劝酒,而且还曾招呼徐某喝茶醒酒,在其驾车离开后,还打电话联系,只是电话未接通。
赵某辩称,他与徐某并不熟悉,也曾对其饮酒进行了劝阻,饭后自己立即回家下地干活,对后面的事情并不知情,不该担责。
陪酒人应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自己开车仍过度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溺水身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韦某、赵某喝酒前已经知道徐某是开车前来,仍然和他一同喝酒,未尽到提醒义务,且未对徐某酒后驾车行为予以劝阻,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徐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韦某、赵某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把握好尺度,不宜过度劝酒甚至灌酒。如果发现饮酒者醉酒严重、情绪不稳乃至行为失控,共饮者应当立即劝其停止饮酒,并有义务将他送到亲属身边、医院或者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