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女子因患糖尿病体型较胖,在医生建议下,她尝试通过胃空肠旁路手术来减肥。但没想到术后不久,便突然出现意识丧失最终成植物人,后不治身亡。受害人家属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7月30日,记者从洛阳瀍河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令医院方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减肥手术有风险,实施之前须三思。
事件|女子做减肥手术丧命
王女士生于1977年,因患糖尿病经常到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并认识了该医院的田主任。因王女士体型较胖,田主任就多次建议她,做胃空肠旁路手术治疗,该手术可以帮王减肥,减肥后会改变王的形象,甚至改变其人生。
在田主任的劝说下,王女士最终接受了建议,通过胃空肠旁路手术治疗减肥。在田主任安排下,王女士于2010年10月14日,以“发现高血糖3年,视物不清及发现尿蛋白1年,加重半月”为由,入住该医院,行胃空肠旁路手术治疗,以达到减肥目的。
后经患者与家属签字同意,进行胃空肠流转术,请外科会诊后于10月19日转普外科。2010年10月25日,在全身麻醉下,医院开始给王女士行胃空肠流转手术。但术后不久,王女士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此后,王女士一直是植物人状态。2012年3月29日,王女士病亡。
诉讼|家属获赔46万余元
事发后,王女士的母亲认为:女儿的死完全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被告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其各种损失62万余元。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则辩称: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行胃空肠转流手术无禁忌证,经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并经术前充分讨论后进行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无明显损伤及出血,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后及时准确进行抢救。患者死亡结果与自身疾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鉴定,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王女士术后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6万余元。
提醒
减肥术有风险实施须谨慎
针对此案,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人们的饮食结构和生活方式改变,肥胖人群逐年上升。很多因肥胖原因接踵而来的疾病困扰着人们,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等,不少减肥方法也应运而生。据了解,在医学上,减肥有内科减肥方法和外科减肥方法之分。内科减肥方法一般指的是饮食控制、运动、药物减肥、针灸减肥等综合方法来达到减肥效果。外科减肥手术包括局部减肥手术和全身减肥手术。
目前常见的外科减肥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置水球减肥手术以及抽脂术等。王女士实施的胃空肠旁路手术,就是通过对胃肠道“重新装修”,限制对食物摄入和减少吸收,达到减肥目的。但是手术都有一定的风险,有一定的适应人群。医院给王女士实施的手术,对肥胖的2型糖尿病患者适合,可降低血糖,减少患者对降糖药的依赖。但手术时间长,恢复时间慢,国内胃旁路减肥手术技术还不成熟,对医生技术要求很高,只有外科技术纯熟,才能提高该手术的成功率,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病可能。因此,提醒实施类似减肥手术的患者:减肥手术有风险,实施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