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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男子醉驾电动三轮车肇事被判拘役 罚款1千元

A-A+2014年7月23日10:25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7月23日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不少人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没什么大不了。近日,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菏泽市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今日报道》报道,今年6月10号凌晨,56岁的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撞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造成轿车损坏。民警在现场调查处理中,发现张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0.6mg/100ml,已构成醉驾。张某驾驶的"行云电动车"虽是电力驱动,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三个主要特征:最高车速不得大于每小时20公里;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不得大于40kg。经专业机构鉴定,张某驾驶的车辆明显与三个标准不符,属机动车范畴。随后,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张某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法官牛稳平:“构成危险驾驶罪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这两个条件都具备。醉酒有菏泽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这有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咱们是依据这两点。”

  7月3号,成武县人民法院对菏泽市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成武交警大队交通管理宣传科科长张成业:“我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他进行了罚款处理,对其无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对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可以拘留其15日。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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