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一年不服提起上诉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谢欣然)前日,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二审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阿霞与玉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阿霞将玉某的右手食指一指节咬断,一审法院判阿霞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阿霞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3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阿霞与被害人玉某在坦洲镇某车行接待区处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玉某先动手殴打阿霞,阿霞亦还手殴打玉某,在打斗过程中阿霞将玉某的右手食指一指节咬断,打斗致双方受伤。同年10月14日,阿霞在其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阿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阿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而且阿霞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均不能认定阿霞是一名受害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阿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
交往一年后才知男方已婚
被告人阿霞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阿霞表示和李某交往一年以后才知道他有家室,和李某的妻子玉某见过几次面,每次见面都不愉快。对于玉某阿霞表示很愧疚。
公诉人员表示,有证人证实在推打过程中阿霞有还手,被拉开之后仍有推打玉某的行为。所以在整个过程中阿霞不存在正当防卫,关于量刑,玉某受轻伤二级,根据相关情节判处被告人阿霞有期徒刑一年是适当的,所以请求法庭维持一审原判。目前本案已经结束庭审,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