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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男子半年拐卖8名儿童获利40余万被判无期

A-A+2014年3月31日12:26大众网评论

  大众网济南3月30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孟久皓)大众网记者近日从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两名被告人利用欺骗、诱惑等方式,多次拐卖儿童8名,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朱某、闫某以出卖为目的,交叉结伙伙同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欺骗、诱惑等方式,多次拐卖儿童8名,并分别将以上被拐儿童卖于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焦元、三春集、马头、菜园集等乡镇,获利四十余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闫某以出卖为目的,多次拐卖多名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犯罪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致使被害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历来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的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导致8名婴儿被拐卖,被告人闫某的行为导致7名婴儿被拐卖,由于条件的限制,8名被拐儿童至今无法与家人团聚,严重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且被告人朱某、闫某均有拐卖儿童犯罪前科,二人却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危害社会,且被告人闫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朱某应依法从严惩处,对被告人闫某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闫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某、闫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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