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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男子抢劫600余元 潜逃18年后被判刑10年

A-A+2014年3月27日11:52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3月26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赵帅 高相利) 莱芜一男子吴某某在偏僻路段拦截外地过往车辆“碰瓷”,车主下车查看却被暴打一顿,所带现金也被抢走。26日,记者从钢城区检察院获悉,钢城区公安机关已将潜逃18年的吴某某抓获归案,抢劫600元的吴某某一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95年9月下旬的一天,吴某某与吴某、孔某预谋抢劫后,骑着摩托车来到205国道钢城区颜庄段。当他们发现一辆外地车牌号的机动三轮车经过时,便上前故意摔倒在路旁,继而将车辆强行拦下。当车主郑某下车查看时,吴某某诬称郑某开车撞了人,要求赔偿。郑某不从,吴某某及两名同伙便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他开车到医院看伤治疗。到医院后,郑某被迫向吴某某等人交纳了400元钱才得以脱身。

  同年10月,吴某某等三人故伎重施,先后两次在车辆、行人较少路段,以同样故意摔倒的方式拦截了由此经过的外地机动车辆。三人以自己的车被碰损坏、人员受伤为由,要求外地车主予以赔偿。外地车主要求查验,三人不由分说将其暴打一顿,然后抢走车主现金共计200余元。

  据介绍,现年44岁的吴某某原是钢城区的农民,与吴某、孔某二人(均已判刑)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案发后,外地车主纷纷报案,吴某、孔某被警方抓获。吴某某畏罪潜逃至吉林省白山市,化名魏强,后结婚生子。2013年9月26日,钢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吉林省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2014年2月27日,经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作案后潜逃18年的吴某某被钢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链接:

  多次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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