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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乘车未让座被陌生老人殴打 称来例假太累

A-A+2014年1月25日15:21潇湘晨报评论

  “真的又气愤,又委屈。”段小姐说,平时自己坐公交车都会让座,“我当时太累了,确实没留意车上的情况,要是看到那个抱着小孩的妇女,我肯定会让座的。”她说,“让座是应该的,但可以轻轻地拍我一下,或者语言提醒啊,这么粗暴地动手打人就太过分了。”

  1月24日下午,段小姐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直属一大队报了警,并登记了相关信息,一位姓李的警官表示,将会进行取证,做进一步调查。

  司机:没必要强制别人让座,更不能打人

  袁先平师傅是当时车上的司机,他说,车上乘客比较多,座位全满了,还有二十来个乘客站着,行驶中,他听到人群中传来一阵吵闹的声音,但他正专注开车,并不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当袁师傅第二天得知是有人因为没让座被打时,觉得“很诧异”。“让不让座是个人情愿,没必要强制别人,打人就更加不对了。”他说,乘客一般都会给有需要的人让座的,“特别是残障人士和孕妇,基本不用我们喊,大家都会主动让座。”

  湖南龙骧巴士八车队7路线一位姓张的负责人说,“爱心专座”是对老、弱、病、残、孕乘客的优待座位,“如果车上没有这些有需要坐的人,其他乘客也是可以坐的,没有规定只能是老人、孕妇或残障人士坐。”

  [律师说法]让座属于道德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动手打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给弱势群体让座本身属于道德范畴,当事人即使固执不让座也只是个人素质道德问题,社会可以谴责,但任何人无权对其直接进行人身攻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殴打他人触及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声音]“老弱病残孕”的“弱”,该怎么定义?

  1月24日,潇湘晨报通过QQ征集网友的看法。几乎参与互动的网友都一边倒地谴责挥拳打段小姐的男子的行为,认为让座是个人意愿,应该鼓励,但是不应该强制,并提出来例假身体疲乏的段小姐应属于老弱病残孕中的“弱”,“只要是有需要帮助或身体状况不佳的人,都应该有权坐这个爱心专座。”

  网友醉雪芙蓉对段小姐的经历表示“感同身受”,她说之前有一次在公交车上,因为当时也在生理期,站久了脸色苍白,差点晕倒,一位五六十岁的男子拉着她坐下,让她很受感动。“身体实在不舒服,也应该是属于老弱病残的‘弱’,也是应该受到尊重的。”

  @浮岚:我认为该中年男子无权打人,该座位设为老弱病残孕专座更大程度上是对人们的道德约束,女孩因身体不舒服坐下,是合理的。即便没有这个情况,公交车也是付费的,她有权坐下。该男子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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