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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泄愤砸死2岁龙凤胎 疑妻子欲离婚引冲突

A-A+2014年1月23日09:29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警方通报

  22日,记者报道了平阴县一村民与妻子争执中, 2岁的龙凤胎儿女身亡。当天下午,平阴警方对此案进行了通报:嫌疑人吕某明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发生争执,为泄私愤,一怒之下将一对2岁的龙凤胎儿女杀害。

  据平阴县公安局介绍,21日14:10,平阴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接群众报警:在孝直镇刁鹅岭村吕某明家中,两口子打仗快把孩子打死了。接警后,平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孝直派出所迅速处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在吕某明家中,一对龙凤胎儿女已死亡,女主人王某手部受伤。民警迅速将嫌疑人吕某明当场抓获。

  警方经初步走访调查得知:嫌疑人吕某明与其妻子王某因家庭问题曾多次发生争执。案发当天,吕某明在外地打工回家后,再次与其妻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其龙凤胎儿女杀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记者陈彤彤)

  22日,记者再次来到事发现场进行探访。有村民告诉记者,吕某明此前精神异常,夫妻俩可能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吕某明拿石头砸死了这对双胞胎儿女。

  目 击

  据称男子手拿石头孩子满脸是血

  进入腊月底,再有不到10天就要过春节了。也许是期盼着早点儿与家人一起过个团圆年,42岁的平阴县孝直镇刁鹅岭村村民吕某明此前几天就从外地回到了家中。在外地打工的他平常难得回家一次,但是每次过年他都要回家与家人团聚。

  1月21日,吕某明与妻子王某因为家庭矛盾发生了冲突,“14:00的时候我听到了吵架声,知道他们夫妻在家里打起来了。”在吕某明家旁边居住的一位村民路过吕家时听到了响声,但她并没有太在意,以为只是普通的吵架。

  21日傍晚,刁鹅岭村全村村民听到了一个震惊的消息:吕某明在与妻子王某的冲突中,打死了自己仅2岁的双胞胎儿女。在厮打中,王某手部也受了伤。

  事发之初,吕某明邻居家的一男孩恰好爬到了自家平房顶上玩儿,这间平房与吕家仅一墙之隔,站在平房顶能清楚地看到吕家发生的事。男孩称,看到当时的一幕,他吓坏了:“男的手里拿着石头,女的一手抱着一个孩子,大声喊着‘快救救孩子’。男孩头上、脸上满是鲜血,女孩脸上也满是血迹。”

  村民王女士称,事发当天下午,多辆警车来到吕家门口,“还有120救护车。当时孩子已经不行了,救护人员用一个黄袋子裹着孩子送上了救护车。”此时,吕家门口围满了村民,“太吓人了,一开始的时候我们都不敢相信。后来吕某明在家门口被民警抓住并带上了警车。”

  内 情

  据称男子精神异常 疑妻子欲离婚引冲突

  对于吕某明的这一举动,刁鹅岭村几乎所有受访村民都称“可能精神不太好”。

  该村70多岁的村民曹景元说,他从小看着吕某明长大的,“他性格有些内向,就在前几天早上我还碰到他,他跟我聊了些家常,还递给我烟抽。”曹景元说,当时的吕某明浑身上下落满了霜冻,“他可能一晚上没回家,跟我说话时也有些不太正常。”

  刁鹅岭村村委主任老郑的妻子称,吕某明的精神状况早在四五年前就出现了异常,“他们家有三兄弟,老大多年前在东北煤矿打工被砸死了;老三前几年出了车祸,家里留下一对双胞胎。家里接连出事对他打击很大,从那之后他精神就受了刺激,一犯病就满村跑,见人就骂。平常的时候村里人见了他都躲得远远的,生怕他打人。”

  老郑妻子说,吕某明从外地回家后,妻子曾提出离婚,“21日早上,他还到丈母娘家劝说不要让妻子和他离婚。当天下午回到家,可能因为这个事才发生了冲突。“

  探 访

  家中已空无一人 村民都觉得很可惜

  22日11:00多,刁鹅岭村村南一户新房子大门紧锁,门口还散落着两只蓝色的医用手套和一只医用口罩。记者透过门缝看到,院子内凌乱不堪,木凳子、脸盆等杂物乱放在地上,一辆摩托车歪倒在墙边。地面上隐约能看到一些干涸的血渍。

  一村民称,事发后孩子的母亲和这对双胞胎都被送往医院,”村主任买了把锁锁住大门,后来就没人进去过。“对于吕家出事的双胞胎,村民张先生连称可惜,”俩孩子长得很可爱,平时经常从我们这条胡同里跑来跑去的,村里人都很喜欢。突然就这么没了,让谁都觉得可惜。“一位外村的村民来到村里卖豆腐,与村民说起出事的双胞胎便连连叹气,”再有矛盾也不能打孩子呀,孩子是无辜的。发生了这种事情,别说家人受不了,周围人听了也难受。“

  22日中午,记者联系了平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民警初步调查得知,吕某明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矛盾曾多次发生争执。目前,吕某明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链接

  若精神异常该如何定罪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进行处罚。

  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作出规定。如果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认识、无法控制,其行为非个人意志所为,因此精神病人此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对自己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对自己的行为可以控制,其行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因此,对这类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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