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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男子喝酒过量造成死亡 同桌八人被判赔偿

A-A+2013年11月13日13:29新华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东营一男子喝酒过量造成死亡 同桌被判赔偿

  2012年年底,男子王某在参加朋友孩子新婚答谢宴时,因饮酒过量身亡,事后王某妻子将与王某在一张桌上喝酒的几人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刘某等八人被判赔偿。

  2012年年底,王某一个朋友的孩子举行新婚答谢宴。按照酒桌习俗,王某第一杯酒七口喝干。第一杯酒下肚后,他又倒上了第二杯白酒,接着便被主陪李某和副陪刘某敬了一杯。第三杯酒倒上后,饭桌上的宾客开始互相敬酒。近三杯白酒下肚后,王某感觉自己已有醉意,提出要走。王某话一出,便被众人拒绝。这时其中一人提议王某只要把酒喝干,就可以走。王某听后,便将杯中酒一饮而尽。之后,王某由副陪刘某送回家中。

  回到家中时,王某已经醉得一塌糊涂。这时,吴某发现丈夫浑身是汗,昏迷不醒,与平日酒后状况大不一样。吴某担心丈夫安危,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8时许,王某抢救无效,因喝酒导致心源性猝死。事情发生后,吴某与李某等人协商未果,遂将李某和刘某等八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等人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喝酒导致心源性猝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喝酒及死亡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且八名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心源性猝死是由其他原因所致。法院对原告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饮酒过量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过量饮酒。这是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八名被告在喝酒过程中对王某未尽到劝阻及照顾的义务,东营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八名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王某的死亡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法院判决八名被告各承担1.25%的民事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

  【心源性猝死】

  即心脏性猝死,是指由于各种心脏原因所致的突然死亡;可发生于原来有或无心脏病的患者中,常无任何危及生命的前期表现;患者突然意识丧失,在急性症状出现后1小时内死亡;属非外伤性自然死亡。

  猝死有时发生在一般工作或生活中,有时发生在过分劳累或精神高度紧张、兴奋时,有时也发生在睡眠之中。心源性猝死多由心脏病引起。高血压、吸烟、饮酒、精神过度兴奋、紧张都可能与猝死发生有关。( 记者 王健 通讯员 燕囡 史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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