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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遇情侣吵架管闲事遭追砍 开枪打死1人

A-A+2013年11月1日13:16南方都市报评论

  南都讯 记者吕婧 见到路边有一男一女在吵架,卢某上前帮女子撑腰,不料男子叫来同伙追砍。逃跑过程中卢某掏枪射击,致对方1人死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一审宣判,认为卢某开枪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间接故意和防卫过当,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中山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晚上10时许,卢某与朋友途经中山市港口镇世纪大道与兴港路路口时,看见刘某林与女友争吵。卢某上前质问刘某林是不是欺负女孩子。卢某离开后,刘某林打电话叫来罗某等,带上钢管等工具,追上已经步行至世纪大道与港口大道路口的卢某两人,进行殴打。

  打斗中,卢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支手枪朝天射击并逃跑,刘某林、罗某仍继续追打。卢某在逃跑过程中又往后射击一枪,致使罗某头部中枪倒地。罗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5月13日,警方在深圳将卢某等两人抓获归案。

  检方指控卢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卢某卫犯窝藏罪。该案今年5月7日在中山中院开庭审理。

  卢某开枪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控辩双方展开激辩。卢某称,自己当时是边逃跑边向背后开了一枪,“我跑得连拖鞋都掉了,哪有时间瞄准?我就是怕被砍”。而刘某林则称,卢某是面对面朝罗某射击的。但除了当事双方,没有其他人目击到枪击过程。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从本案经过,可以认定卢某主观上没有直接杀死罗某的故意,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卢某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枪支杀伤力极大,极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卢某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和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山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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