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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酒后想坐员工班车被暴打

A-A+2013年10月29日10:44半岛都市报评论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李保光) 男子陶某酒后欲乘坐青岛丽达购物中心员工班车,被执勤保安发现劝离时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陶某被该单位员工朱某、曲某打伤。经司法鉴定,陶某右眼眶骨折、右鼻骨骨折,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经法院调解,陶某获得12.6万元赔偿,而曲某、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此后,陶某又将青岛丽达购物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朱某、曲某是青岛丽达购物中心防损部工作人员,平时负责该公司安全保卫及检查员工班车是否有外来人员乘坐等工作。2010年12月27日晚9时许,曲某发现一身酒气的男子陶某来到员工班车上。在要求其下车时,陶某上前拳击曲某头部。随即赶来的朱某和曲某一起还击,后被拉开。110民警很快赶到现场,此时,陶某再次上前拳击朱某面部,三人又打在一起,最终被民警拉开。

  打斗过程中陶某受伤严重,经司法部门鉴定,陶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右眼球内陷2毫米,均已构成轻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崂山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朱某和曲某向崂山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调解,朱某、曲某向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万元。2012年6月,崂山法院审理认为,曲某、朱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人积极赔偿,并取得陶某谅解,分别判处两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审结后,陶某以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曲某虽然为青岛丽达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但其打伤陶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是履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丽达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还认为,陶某已与朱某、曲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一次性处理完毕,因此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随即,陶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陶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较为严重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无需向陶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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