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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汉骑车过水坑摔倒身亡 市政被判担责三成

A-A+2013年10月25日07:52半岛都市报评论

  半岛都市报10月24日讯 (记者 李保光) 去年3月的一场雨后,路面上的大坑变成水坑。酒后骑电动车回家时,赵老汉不慎掉了进去,经医院诊断成为植物人,并在事发4个月后离世。随即,赵老汉家人将道路的管理者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告上法庭,经胶州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工程处没有对破损路面及时修补,未尽到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三成责任,判令胶州市市政工程处赔偿18万元。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3月5日,一场雨过后,胶州市福州北路附近的一处大坑变成水坑。当天晚上9时许,59岁的附近居民赵老汉在骑电动车行经此处时,不慎掉进水坑摔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10民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救护车赶到现场时,赵老汉已经没有了呼吸。后经医院抢救,赵老汉恢复了心跳和呼吸,但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在医院接受15天治疗后,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成为植物人。2012年6月25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老汉颅脑损伤为伤残一级。同年7月15日,赵老汉在家中去世。

  为给死者讨一个说法,赵老汉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路段的管理者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告上胶州法院,索赔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法庭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认为,事故发生地点为赵老汉回家的必经之路,其本人应该对此路段的状况十分熟悉,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记录显示,赵老汉是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行经该路段时自行倒地而致伤亡。据此,胶州市市政工程处辩称,赵老汉的死亡纯属天灾人祸,与该单位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赵老汉家人则认为,所谓“醉酒”的说法并不真实,“是否达到醉酒标准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才能确认”,他们认为,导致赵老汉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出事现场的路面不平。

  经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涉案公路的管理者,胶州市市政工程处有保障路面通行畅通的义务,在该路面出现坑洼不平时,应及时修补 ,以保障行车安全。但是,此案中,其并没有及时对路面进行修补 ,未尽到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赵老汉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赵老汉作为在出事地点附近居住的居民,应比较熟悉该路的路况,其自身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发生事故,自身亦有过错。法院判令由胶州市市政工程处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审核认为,赵老汉家人主张的经济损失为6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令由胶州市市政工程处承担该赔偿数额的30%,即 18万元。

  一审宣判后,胶州市市政工程处认为,赵老汉雨天酒后驾车自行摔倒而亡是单方事故,与该单位无关,遂向青岛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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