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各地>新闻大观园>正文

女子相亲时与男子独处遭数次强暴

A-A+2013年10月21日10:06河北新闻网评论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邢云 通讯员郑永涛)涉县的一名单身女子不远百里到肥乡县与肥乡镇某村男子相亲,见面后到男子家看家庭情况,没想到却被该男子强奸。近日,被告人刘某被肥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4年有期徒刑。

  46岁的女子秦某是涉县河南店镇人,十多年前离婚后一直没能组建新的家庭。而47岁的刘某因为不务正业,十多年前离婚后也一直是光棍一条。

  今年7月初,秦某托一个熟人帮其介绍对象,熟人便又将此事托付给了其认识的肥乡县的两个媒婆。7月13日,媒婆通知秦某,让其第二天上午去媒婆家与刘某相亲。第二天上午,秦某准时来到了肥乡县媒婆家。

  见到刘某后,两人聊了一阵子。午饭过后,秦某提出要去刘某家看看刘某的家庭情况,于是便和刘某一起坐车到了刘某家。傍晚时分,秦某提出要走,让刘某将其送到车站。

  此时,刘某觉得秦某对其家庭情况不太满意,这桩亲事可能要黄,于是便对秦某说:“我出了一千多块钱(指给秦某的见面礼和给媒婆的介绍费)把你买了,你要是走我就让你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秦某见状,便将刘某损失的一千多元钱全部补给了刘某。

  这时,刘某还是心有不甘,见秦某姿色不错,便动了邪念,把秦某控制到屋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防止秦某报警,刘某还扣了秦某的手机。当天夜里,刘某又强行与秦某两次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上午,秦某偷偷找到手机发短信给好友让好友帮其报警,秦某遂被解救,刘某很快被抓获。肥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